(2024)粤0113民初1560号原告吕德骞诉被告施国寅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8:56: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560号原告吕德骞诉被告施国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560号
施国寅:
本院受理原告吕德骞诉被告施国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施国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吕德骞支付劳务费3225元及利息(以32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德骞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吕德骞已预交),由被告施国寅负担。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施国寅,男,199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山县三隆镇龙楼村委会镇南村28号)送达(2024)粤0113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