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071号原告张伟寿诉被告郭过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8:57:0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071号原告张伟寿诉被告郭过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071号
郭过房: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伟寿诉被告郭过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张伟寿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误工费公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人民币7800元(300元*26天,按照广州市网络预约出租车司机平均日收入300元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