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18262号原告广州派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勤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勤、广东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顺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2023)粤0113民初18262号原告广州派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勤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勤、广东顺城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顺城置业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8262号
广州市勤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勤: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派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18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广州市勤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派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80355.44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80355.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刘勤对被告广州市勤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欠上述第一项判决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广州派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79元,由原告广州派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67元,被告广州市勤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勤负担11412元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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