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545号原告广东弦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企汇扶强器(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0:2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545号原告广东弦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企汇扶强器(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545号
中企汇扶强器(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弦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企汇扶强器(深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咨询服务费96000元及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0日上午09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