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8490号原告广东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凯曼健身有限公司、龙厚琼、陈友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4:3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8490号原告广东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凯曼健身有限公司、龙厚琼、陈友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8490号
广州市凯曼健身有限公司、龙厚琼、陈友清: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亿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凯曼健身有限公司、龙厚琼、陈友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被告一、二支付原告欠款245237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付利息);2.被告三以50000元为限对前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8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