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890号原告华婉彤与被告朱伟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4:5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890号原告华婉彤与被告朱伟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890号
朱伟坤:
本院受理原告华婉彤与被告朱伟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YHST童服装修工程合同》;2.被告按约支付赔偿款5万元;3.被告支付自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21日的违约金50095元。(233000x5‰x43=50095);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