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810号原告黄明云与被告黄电标与邓春玲物权确认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5:1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810号原告黄明云与被告黄电标与邓春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810号
黄电标、邓春玲: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云与被告黄电标与邓春玲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依法确认登记在原告黄明云名下的位于番禺区大石镇富丽家园富海居3梯403房房屋系由被告黄电标全额出资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3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