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661号原告邓伟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5:3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661号原告邓伟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661号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邓伟与被告张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5920元;2.诉讼费由本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0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第1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