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22109号原告朱高峰与被告陈建明、罗小明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7:10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2109号原告朱高峰与被告陈建明、罗小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2109号
陈建明、罗小明:
本院受理原告朱高峰与被告陈建明、罗小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2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明、罗小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朱高峰支付股权转让款2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222.1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2022年8月16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高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68元,由原告朱高峰承担2824元,被告陈建明、罗小明负担5244元。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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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