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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22019号原告广州佑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广、刘俊、第三人广东广研智能机器人装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07:29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22019号原告广州佑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广、刘俊、第三人广东广研智能机器人装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22019

邓广、刘俊、第三人广东广研智能机器人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佑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广、刘俊、第三人广东广研智能机器人装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22019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邓广、刘俊分别在认缴出资18000000元、2000000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广东广研智能机器人装备有限公司在(2019)粤0113民初14522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24元,由被告邓广、刘俊负担。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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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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