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130号原告欧任与被告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22 09:11:0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130号原告欧任与被告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4130号
林秋生:
本院受理原告欧任被告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广东嘉乐家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沙涌正盛街1号1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W58C40E)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9000元及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1974元。利息计算:以59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8月4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6日下午15: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