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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诉前调5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智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彭剑、赵玥妮

发布时间:2024-04-22 09:13:19 来源:

2024)粤0113民诉前调5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告广州智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彭剑、赵一案

2024)粤0113民诉前调5284

广州智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嘉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彭剑、赵玥妮: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清偿尚欠的贷款本金余额¥8990000元及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逾期罚息、复息,暂计至20231222日欠息22355.47元;二、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二提供的位于【番禺区大龙街金凯润二街33001-3020室】共20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享有抵押权,被告一不清偿第一项债务时,原告有权以依法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含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日上午9:30在番禺区法院审判楼二楼第二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本次庭审为正式开庭,本次开庭及庭审笔录将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不再另行开庭,如不到庭将适用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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