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095号原告李许诉被告蓝泳、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致乐贸易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侨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14:26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095号原告李许诉被告蓝泳、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致乐贸易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侨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095号
蓝泳、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致乐贸易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许诉被告蓝泳、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致乐贸易商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侨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请求事项:1、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原告自2023年8月5日下午—2023年8月13日期间网约车停运损失3400元(维修车辆期间停运8天半);2、被告三对上述赔偿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