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078号原告广州市弘裕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洪吉德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洪吉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16:2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078号原告广州市弘裕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洪吉德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洪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078号
北京洪吉德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洪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弘裕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洪吉德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张洪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52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52000元为基数,以自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2年5月报价一年期3.7%/年)自2022年5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15日为2514元;2、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合计545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