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772号原告陈义发诉被告周伟杰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16: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772号原告陈义发诉被告周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772号
周伟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义发诉被告周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4970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期内利息7301.45元(以2497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19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23年6月20日止,为21491.45元;扣减被告已支付14190元后为7301.45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265.40元;(以24970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3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265.40元);四、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以上暂计为284273.85元;五、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