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625号原告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鹏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18:1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625号原告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鹏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625号
朱鹏章: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建方房屋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鹏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的房屋占用费112000元;2、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剩余期限租金共计159937.5元,剩余期限租金以每日租金85.3元,从2023年7月27日(合同解除之日)起计至2028年9月13日(合同期限届满之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496.75元,按剩余期限的租金×6‰×剩余期限(剩余期限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以上1至3项合计¥331434.25元,计算方式详见附表】;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