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533号原告郑志武诉被告郑汉林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18:3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533号原告郑志武诉被告郑汉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533号
郑汉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志武诉被告郑汉林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95000元及利息(分别从2021年9月7日起,以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