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211号原告罗颖琳诉被告颜红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21:5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211号原告罗颖琳诉被告颜红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211号
颜红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颖琳诉被告颜红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诉讼请求:1、被告依法完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粤01民终19290号判决书义务,其判决赔款基数金额为40000元;2、本案产生费用(包含原告起诉费)均由被告承担;3、补偿原告车旅费用6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