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183号原告广州辰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专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彭勇能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22:2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183号原告广州辰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专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彭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183号
彭勇能: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辰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专致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彭勇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40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953.06元(以40000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支付所有款项之日,暂计至2023年5月23日);二、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下午4时15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