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179号原告俞方礼诉被告林孝威股权转让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22:5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179号原告俞方礼诉被告林孝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179号
林孝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俞方礼诉被告林孝威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7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