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2231号原告莫汉明诉被告刘福威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2 09:23:1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2231号原告莫汉明诉被告刘福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2231号
刘福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汉明诉被告刘福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及利息(利息利息以44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5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6月26日为8762.9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第1项暂合计为:52762.9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审判楼5楼第15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