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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243号原告广州泰镒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诉佛山市茂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4-23 09:47:5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4)0113民初10243号原告广州泰镒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诉佛山市茂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一案

 (2024)0113民初10243

佛山市茂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泰镒唯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诉你(佛山市茂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兴塘路16号之一F1首层之一、二层之三,法定代表人 高先为)与欧阳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染料货款共计113221.2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28.48元(其中欠款109886.25元从20234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收50%,暂计算至2023831日;欠款5335元从20236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标准同上);三、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日上午930在本院四楼第十二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对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 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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