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8296号王三喜诉李旭维侵权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09:48:12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3民初8296号王三喜诉李旭维一案
(2023)粤0113民初8296号
李旭维: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三喜诉你(李旭维,男,汉族,1992年8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古城镇北豆村大塘面队16号)与被告邓耀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8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耀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三喜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4683.29元;二、驳回原告王三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9元,由原告王三喜负担960元,被告邓耀流负担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