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3民初7593号李春燕诉周琪靖、周小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13民初7593号李春燕诉周琪靖、周小根一案
(2023)粤0113民初7593号
周琪靖、周小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春燕诉你(周琪靖,男,2007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马步乡下寨下村5组5号;周小跟,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马步乡下寨下村5组5)与被告韩梓谦,徐勇俊,韩忠伟,王桃红,徐敏,潘娇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后答疑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13民初7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忠伟、王桃红、徐敏、潘娇荣、周小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春燕被盗手机损失154881元;二、被告韩忠伟、王桃红、徐敏、潘娇荣、周小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春燕被盗现金损失4300元;三、被告韩忠伟、王桃红、徐敏、潘娇荣、周小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李春燕卷闸门损失1500元;四、驳回原告李春燕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11元,由原告李春燕负担323元,韩忠伟、王桃红、徐敏、潘娇荣、周小根共同负担34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