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156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4)粤0113民初10156号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0156号
关素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粤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6394.0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一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336.53元为本金,分别从每一个季度后的第一天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2628.80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摊费3551.73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一个季度的公摊费为本金,其中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季度以148.07元为本金、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季度以194.22元为本金,分别从每一个季度后的第一天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为1409.64元);三、2023年3月11日至2023年9月17日水费78.3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1-2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14062.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5时2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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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