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142号原告福建省清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01:5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142号原告福建省清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0142号
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清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裕翔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174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以6174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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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