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10140号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乐宇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02:2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140号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乐宇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10140号
上饶市乐宇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乐宇水上乐园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679元人民币;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967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为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计至货款偿清之日的利息。暂计利息约:543.3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货款及逾期欠款利息合计约:10222.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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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