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9997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权银、余秀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03:2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9997号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权银、余秀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3民初9997号
李权银、余秀球: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权银、余秀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22060700040202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金额100000元,简称《借款合同》)的借款合同关系;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657.23元,利息1848.23元(暂计算到2023年10月8日),本息合计71505.46元;三、本案受理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0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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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