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654号原告谢国清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17:20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654号原告谢国清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654号
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国清诉被告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中科智慧健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桂路3号恒达科技大厦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RQ461,法定代表人:朱新贵)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全额返还两个护臂凳4万元及35%的违约金1.4万元;2、被告返还养发馆投资4.9万元及30%的违约金1.47万元;3、被告支付材料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司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9日下午16:3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