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870号原告卫国杰与被告梁焯涛、梁国平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18:0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870号原告卫国杰与被告梁焯涛、梁国平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870号
梁焯涛、梁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国杰与被告梁焯涛、梁国平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卫国杰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梁焯涛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业路谷围新村双桂园十四街一幢二梯601房的房产占有50%的产权份额。(诉讼标的价值为10000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下午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