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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180号原告广州市窗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资华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19:5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180号原告广州市窗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180

李资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窗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李资华,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网市镇镰刀村3-30号)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付清欠我司门窗材料款10488.94元;2、承担我司追讨所产生的起诉费;3、承担欠款产生的利息,以本金10488.94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从2022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9月15日为1888.092元。本案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4日上午9:50在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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