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360号原告陈丽娴诉被告王小军、王小东与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4)粤0113民初7360号原告陈丽娴诉被告王小军、王小东与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360号
王小军、王小东、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
原告陈丽娴诉被告王小军、王小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王小军,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王小东,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87号101、201、301、401,法定代表人:王小军。)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丽娴诉请本院判令:1、追加被告一王小军、被告二王小东为(2022)粤0113执12716号案的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共同对退还款项1688.3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11.25元(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