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358号原告梁惠屏诉被告王小军、王小东与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4)粤0113民初7358号原告梁惠屏诉被告王小军、王小东与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358号
王小军、王小东、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
原告梁惠屏诉被告王小军、王小东与第三人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王小军,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王小东,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傍雁路87号101、201、301、401,法定代表人:王小军。)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梁惠屏诉请本院判令:1、追加被告一王小军、被告二王小东为(2022)粤0113执8325号案的被执行人,与第三人广州莱欧博特健身有限公司对退还款项2199.12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75.16元(自2021年8月1日起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