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13执恢1647号(2022)粤0113执恢1647号申请执行人梁树桥、梁伟平与被执行人邱过门石、广东达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113执恢1647号申请执行人梁树桥、梁伟平与被执行人邱过门石、广东达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2022)粤0113执恢1647号
被执行人邱过门石、广东达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树桥、梁伟平与被执行人邱过门石、广东达濠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原广东丽濠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邱过门石名下位于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江朗大道48号保利•罗兰香谷A区22幢08号商铺,拍卖成交价为301379元,拍卖款优先支付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3014元、及由买受人林泽光垫付的税费38250.01元后,尚有260114.99元可供分配。经分配,各案受偿情况如下:一、(2020)粤0113执4952号、(2022)粤0113执恢1647号案债权人梁树桥、梁伟平本次受偿金额为:904575.17元×11.8969781%-执行费1514元=106103.11元。二、(2021)粤0105执26064号案债权人郑镰庭本次受偿金额为:580621.67元×11.8969781%-执行费936元=68140.43元。三、(2022)粤0111执8749号案债权人谢聪颖本次受偿金额为:600000元×11.8969781%+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1058元=76123.87元。四、(2023)粤1702执2495号、(2023)粤1702执恢1178号案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分行本次受偿金额为:6239.58元。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