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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10313号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城县回也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40:3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10313号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城县回也工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10313

连城县回也工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3237号商标和第1792324号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二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2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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