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502号颜真波与广州医晋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45:0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502号颜真波与广州医晋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502号
广州医晋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颜真波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颜真波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间定金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及5000元编辑费,合计2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5: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