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499号广州朗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46:1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499号广州朗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499号
广州市锦华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朗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你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州朗捷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服务费用,本金人民币8850元及暂计至2023年10月8日的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2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