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961号王洪合与张军峰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46:5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961号王洪合与张军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961号
张军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洪合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王洪合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2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3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