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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3民初15522号原告佛山集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鲜鲜鲜食品有限公司、陈基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55:14 来源:

2023)粤0113民初15522号原告佛山集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鲜鲜鲜食品有限公司、陈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粤0113民初15522

广州鲜鲜鲜食品有限公司、陈基

原告佛山集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告广州鲜鲜鲜食品有限公司、陈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13民初1552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鲜鲜鲜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集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货款53887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3887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73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基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州鲜鲜鲜食品有限公司应负债务中的19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集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佛山集诚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46元,被告广州鲜鲜鲜食品有限公司、陈基负担受理费11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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