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236号原告宋顺利与被告吴志国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0:57:51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36号原告宋顺利与被告吴志国离婚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36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宋顺利与被告吴志国离婚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2.法院诉讼费双方依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