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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234号原告林晓秋与被告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04:39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34号原告林晓秋与被告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34

陈建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晓秋与被告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3309.59元(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33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108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1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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