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7229号原告郑万园与被告罗浩贤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06:2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29号原告郑万园与被告罗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2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万园与被告罗浩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8612.33元(逾期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7月10日的利息为38612.33元);2.请求判决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