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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7225号原告蒋文元与被告陈振泉、广州通畅供应链有限公司、苏海欣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07:0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7225号原告蒋文元与被告陈振泉、广州通畅供应链有限公司、苏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7225

广州通畅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文元与被告陈振泉、广州通畅供应链有限公司、苏海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借期利息3900元(借期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每月0.5%计算5个月为3900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偿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6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12项应由被告二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20日下午3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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