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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民初5659号原告广州意高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迪科过程控制(江苏)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07:44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659号原告广州意高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迪科过程控制(江苏)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659

艾迪科过程控制(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意高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艾迪科过程控制(江苏)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26-8月签订的五份《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货款金额 77240.00;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 77240元为基数,自20234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违约金计 32800元。5、判令被告给原告开具已付货款金额 410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14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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