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655号原告吴昌与被告夏筠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08:4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655号原告吴昌与被告夏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655号
夏筠: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昌与被告夏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决被告返还借款 20000元,并支付利息3600元(暂计至提交起诉状之日,以实际清偿日为准),以上合计暂为23600元;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律师费用 (3000元)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