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139号原告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科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09:18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139号原告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科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139号
无锡科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电计量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科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被告无锡科睿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检测服务费用137640.2元及违约金59598.21元(违约金以137640.2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3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收取违约金计算,截止2024年4月7日暂计为59598.21元),共计197238.4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