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055号原告广州兴家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耀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10:23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055号原告广州兴家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耀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055号
佛山市耀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兴家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耀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暂计3306元【以600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从2022年4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1日为330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计为633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