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5020号原告胡伟雄与被告梁家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11:37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5020号原告胡伟雄与被告梁家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5020号
梁家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雄与被告梁家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租金15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 月18 日9 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