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4146号原告唐兆军、广州市番禺区伊音服饰厂与被告闫新军、张瑞桥定作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12:1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146号原告唐兆军、广州市番禺区伊音服饰厂与被告闫新军、张瑞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146号
闫新军、张瑞桥: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兆军、广州市番禺区伊音服饰厂与被告闫新军、张瑞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服装加工定制的费用39568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以395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6月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23年6月27日,为1555.9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