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2024)粤0113民初4146号原告唐兆军、广州市番禺区伊音服饰厂与被告闫新军、张瑞桥定作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12:15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4146号原告唐兆军、广州市番禺区伊音服饰厂与被告闫新军、张瑞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4146

闫新军、张瑞桥: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兆军、广州市番禺区伊音服饰厂与被告闫新军、张瑞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服装加工定制的费用39568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以395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66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现暂计至2023627日,为1555.9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61714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Copyright 201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All rights reserved.
番禺区人法院 邮箱: gzpyfy@gz.gov.cn
本网站所有信息,均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