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3民初3665号原告刘军与被告曾奕辉、邓旺华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3 11:13:52 来源:
(2024)粤0113民初3665号原告刘军与被告曾奕辉、邓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2024)粤0113民初3665号
曾奕辉、邓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军与被告曾奕辉、邓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09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20916元为墓数,自2024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14.8%的标准计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律师费8000元及担保费1200元。3、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总金额暂合计为:1301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黄山路123号)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